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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杂谈] 遛狗不系绳,一男子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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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18: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兴化男子毕某因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公安机关行政警告
QQ浏览器截图20200622181649.png
这是《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生效后,兴化公安机关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作出的首例处罚,家住兴化市某小区的毕某
,饲养了一只体形较大的宠物狗,5月24日晚毕某未系狗绳在小区遛狗致使邻居徐某受到惊,吓双方发生殴打后报警 ,民警调查发现,这起纠纷是由毕某不文明养犬引发的,后民警对双方殴打他人的行为进行调解


QQ浏览器截图20200622181624.png


6月8日,针对毕某违反《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规定,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兴化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决定对毕某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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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22 18: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携犬出户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

(二)未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

(三)乘坐电梯未避开高峰时间或者未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四)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五)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携宠物出户时,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在禁养区内饲养大型、凶猛类宠物,由公安机关责令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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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20:06: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刷抖音,看到一个视频,在新城所拍的,也是狗的纠纷,不知道是不是同一件事。截图共享
9FE78EE0-0B82-4026-93AD-5402321E01B6.png
9BDC116F-87E6-4A45-848F-A3364B72DD80.png
微信图片_2020062220423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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