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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杂谈] 38岁男子去世,舅舅帮还房贷却不能继承房产?热搜刷屏: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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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4 11:4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则关于遗产继承的消息
在网络上刷屏,引发了
大家热议。
这条新闻是这样的:
近日,38岁的北京人杨某利去世,留下了一套没有还完贷款的商品房。杨某利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更未留下遗嘱。
这意味着,没有人继承杨某利的房子。2014年底杨某利花115万多元买了这套房子,杨某利去世以后,其舅舅曾一度以为自己可以作为杨某利的遗产继承人,并偿还了一部分贷款。但其舅舅并不是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4月28日,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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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则消息让很多人产生疑惑,在一般的认知里,舅舅属于是非常亲近的亲属了,这么近的亲属都没有财产处置的权利,反而是毫无关系的生前住所地民政局能成为遗产管理人?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为此,小时新闻请教了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松涛律师,为大家普及一下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常识。
一般来说,遗产继承可以分为有无遗嘱两种情况,“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那就按照法律规定来继承。陈律师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陈律师表示,这个案例中的情况在现实中比较罕见,根据新闻报道确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无继承人”的情况,而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由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现实生活中除了一般法定继承,还会有遗嘱继承的情况。

陈律师还给大家罗列了一下几种遗嘱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遗赠协议。这几种遗嘱又稍有区别,“公证遗嘱前期审核把关比较严格,证明力是比较高的;遗赠协议一般会有随附义务,比如说赡养照顾义务。”不过只要是真实遗嘱,均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新颁布的《民法典》规定,当出现多份真实遗嘱的情况下,时间往后的那份效力会高于之前的遗嘱。
此外,陈律师也做了提醒,如果想要避免因为遗嘱产生的纠纷,有需要的话可以提前去做公证遗嘱,“国家也是比较鼓励公证遗嘱的,尤其是对70周岁以上的人,公证遗嘱是不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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