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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杂谈] 不文明养犬引发的众怒,这件事为我们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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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3 09: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两天,广东佛山一位88岁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的新闻牵动了无数网友的心。

这件事之所以如此引发关注,是因为不文明养犬引发的众怒由来已久。

2020年6月29日,大连6岁男孩在小区被一只拉布拉多咬住喉咙,手术一个半小时,缝了十多针。

2020年7月21日,贵阳一小区,一只大型秋田犬在咬伤一名业主和一只小狗之后,扑向另一位过路大爷,把大爷身体多个部位咬伤。


一起起血淋淋的事例都在提醒着我们
养犬并不是小事
事关他人和自己的人身安全
如果看管不到位
极有可能危及生命
文明养犬、严格遵守相关养犬规定
是养犬人的必修课
《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

1、携带犬只外出时,为犬只悬挂标识,在重点管理区域内还应当使用牵引带等方式管束犬只,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2、不得携带除军警犬、引导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托儿所、幼儿园、学校以及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健身步道、候车厅、候机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携带犬只外出时,养犬人未使用牵引带等方式牵领、管束犬只,公安民警在巡逻盘查中发现或有人报警,不使用牵引带牵领犬只对他人生活有干扰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以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对养犬人予以警告处罚;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无人牵引的犬只,视为无主犬予以收容。

广大市民发现养犬人携犬外出不使用牵引带等方式牵领、管束犬只、携带除军警犬、引导犬之外的犬只进入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密集场所等不文明行为的,及时向110举报。

致养犬市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养犬市民朋友们:
大家好!

《盐城市养犬管理办法》于2020年2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相关规定,敬请各位市民遵守养犬规定,并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养犬管理实行分区域管理。亭湖区、盐都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盐淮、盐靖、沈海三条高速合围圈内的区域,以及其他县(市、区)城区,为重点管理区域。重点管理区域之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
二、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依法、文明、科学养犬。饲养犬只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定期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和标识。
四、携犬外出时,为犬只悬挂标识,在重点管理区域内还应当使用牵引带等方式管束犬只,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排放的粪便。
六、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商场、宾馆、饭店、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健身步道、候车(机)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其他场所;禁止进入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及其他同乘人员同意。(导盲犬和扶助犬除外)
七、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养犬的,提倡每户仅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鼓励饲养绝育犬;禁止饲养危险犬。已饲养危险犬只的,自行迁出重点管理区域或者放弃饲养并送交犬只留检所。
八、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时,及时采取捕灭措施,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危害公共安全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九、对无人牵引的犬只,视为无主犬予以收容。
十、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的,弃置染疫、病死以及死因不明犬只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予以处罚;饲养犬只污染环境的,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犬只的,由城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以及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养犬市民朋友们,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从点滴做起,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文明养犬
既是狗主人责任的体现
更是城市文明形象的缩影
让我们向不文明养犬行为说“不”
共创全国文明城市!

来源:平安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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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4 13: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对养犬人予以警告处罚;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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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4 18:4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大养犬市民朋友们,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从点滴做起,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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