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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大幅下调!15.4%乃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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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20-8-21 16: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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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新修订的《规定》中,以下重要调整也值得关注:
出借人未取得放贷资格的借贷合同无效
《规定》明确,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一种,即第十二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无效
《规定》明确,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合同无效情形,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贯彻落实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原则精神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在这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
一是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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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2 16: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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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玩意总是有人铤而走险,不过,在这上面翻船的也不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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