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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杂谈]
明天开始!全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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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将至
一批与生活息息相关新规即将施行
涉及食品、药品、医保等方面
一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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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
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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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规定,从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公告》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简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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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8月9日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同时废止。
《通则(2022版)》规定,在许可审查时限方面,现场核查完成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明确要求审批部门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及时向申请人和日常监管部门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各主要环节完成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升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效率。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配备食品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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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科学完善召回药品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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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召回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新版《办法》规定:明确持有人是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
持有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布药品召回信息,对实施一级、二级召回的,还应当申请在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网站依法发布召回信息,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药品召回信息应当与国家药监局网站链接。
驾培机构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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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将自11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驾培机构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保障学员自主选择教练员等合法权益。
江苏将“不见面审批”等改革举措固化为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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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行政审批实行“在线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端推送、快递送达”的办理模式。当事人要求现场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现场办理。
江苏心理治疗可医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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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心理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自11月1日起在江苏全省统一执行。
按照规定,江苏执行三类、二类和一类收费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心理治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分别为200元/次、180元/次和160元/次。
来源一兴化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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