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兴化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0日
兴化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激发大众创业潜能,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江苏省《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金〔2018〕124号)、泰州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90号)和兴化市《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兴政发〔2019〕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市财政统筹资金设立,用于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富民创业贷款”)提供担保、风险代偿的专项基金。 担保基金运行管理坚持“政府出资、城乡一体、创业担保、风险分担、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富民创业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为借款人,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此项贷款的合作银行发放,市财政按政策给予贴息的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中国人民银行兴化市支行(以下简称“市人行”)共同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市人行共同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在原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的基础上,设立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出资规模为2000万元人民币。基金因代偿产生的缺口,由市财政局及时补充,确保基金总额不变。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基金运作的监管。 市财政局委托兴化市政府性担保机构作为担保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基金的具体运营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担保基金以资金池的形式在各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实行单独核算。 市财政局牵头,市人社局、市人行等部门协同配合,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富民创业贷款的政策制定与实施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按规定拨付富民创业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工作,对担保基金运行和财政贴息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依法合规使用,会同市人社局、市人行制订考核细则并对合作机构、担保机构进行考核。 第九条 市人社局主要负责富民创业贷款对象资格审核工作,协助做好富民创业贷款贴息、担保基金管理等工作,并根据泰州市创业办考核要求,会同市财政局、市人行合理制订并向合作银行分解富民创业贷款目标任务。 第十条 市人行主要负责合作银行准入、退出机制,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对各合作银行富民创业贷款进行监督、规范,推动合作银行富民创业贷款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各合作银行要制订富民创业贷款管理办法,严格贷款“三查制度”,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做到“应贷尽贷”。建立富民创业贷款发放台账,做好富民创业贷款的相关统计、分析、上报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每月的第一周向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及市人行报告富民创业贷款发放、回收情况。 第十二条 各合作担保机构要负责富民创业贷款担保业务的受理、审核及担保等工作,与合作银行共同做好贷后管理、逾期贷款催收等相关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第十三条 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 (三)担保基金的银行保值增值收入;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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