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TEL:13705265750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兴化400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5727|回复: 0

[百姓杂谈] 明天开始!全部生效!

[复制链接]

270

主题

270

帖子

1282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积分
1282
发表于 2022-10-31 17:12: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将至
一批与生活息息相关新规即将施行
涉及食品、药品、医保等方面
一起了解
↓↓↓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



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图片
《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规定,从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公告》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简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图片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8月9日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同时废止。
《通则(2022版)》规定,在许可审查时限方面,现场核查完成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明确要求审批部门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及时向申请人和日常监管部门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各主要环节完成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升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效率。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配备食品安全员
图片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科学完善召回药品处理措施
图片
新版《药品召回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新版《办法》规定:明确持有人是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
持有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布药品召回信息,对实施一级、二级召回的,还应当申请在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网站依法发布召回信息,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药品召回信息应当与国家药监局网站链接。


驾培机构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
图片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将自11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驾培机构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保障学员自主选择教练员等合法权益。



江苏将“不见面审批”等改革举措固化为法规规范
图片
《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行政审批实行“在线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端推送、快递送达”的办理模式。当事人要求现场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现场办理。


江苏心理治疗可医保支付
图片
江苏将“心理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自11月1日起在江苏全省统一执行。
按照规定,江苏执行三类、二类和一类收费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心理治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分别为200元/次、180元/次和160元/次。

来源一兴化新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让社区更精彩

  • 反馈建议:1551349519@qq.com
  •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 10:00-19:00
13705265750

关注我们

Copyright   ©2020  兴化市艺博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兴化400     ( 备案许可证号:苏ICP备20024052号 )
声明∶本论坛帖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文责自负,兴化400生活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如发现有侵权行为,请与我们联系。
网站常年法律顾问:汤荣华律师,手机:13852687313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